2006年7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

  实施机关:省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(固废中心)
  办理程序:
  受理(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,并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32条的规定作出处理。)→许可审查(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实质审查,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,报局领导审定。)→告知程序审查。
  申报材料:
  1.《浙江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登记表》(经接受地和移出地县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)。
  2.转移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,提供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。
  3.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方案,包括:危险废物成分和有害特性分析、监测报告;危险废物的包装、运输、贮存条件;危险废物利用的设备和工艺。